9月29日,沙雅县人民法院英买力法庭调解了采棉机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9月,艾某从某农机公司分期付款购买采棉机一台,设备价格118万元,已缴纳110万元,剩余8万元,艾某承诺于2022年底付清,若未按期支付,支付20%违约金,麦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付款期限届满,艾某迟迟未支付余款,农机公司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同时将麦某作为共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相关材料,其欠条中显示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民法典》中相关规定,麦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艾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麦某要为艾某承担该责任,清偿到期债务。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得知,艾某一直没有支付剩余货款的原因是采棉机自购买以后因采头损害无法正常工作,因每年只有在采收的季节才有工作,一旦错过采收季节,这一年就没有其他收入,艾某也表示,采棉花采头第一次损坏后农机公司及时进行了维修,但2023年秋,该采棉机的采头再次损坏,且采棉机已过质保期,再维修需要艾某自己承担费用。经了解,该案件标的额不小,但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比较明确,矛盾也不大,艾某也表示如果采棉机能正常工作会及时支付剩余款项。承办法官考虑到又到棉花采收季节,为保证双方利益,向双方提出调解建议,麦某分期支付剩余货款并自行维修采棉机,以免错过棉花采收季节,农机公司适当免去违约金,最终双方同意了该调解方案。
时值棉花采收,快速妥善化解矛盾才能最大化保障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沙雅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以司法之力全力护农、助农,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