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案例一:如实告知,主动披露才能得到保险保障
保险合同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需全面、真实地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承保决策的信息。未做到这一点,不仅可能导致理赔失败,还可能面临保险合同被解除的风险,损失已交保费。
案例背景: C女士为自己购买一份健康保险。在填写投保单时,她主观认为无需告知健康询问中提及有关颈椎病史的情况,认为此病较普遍,不影响她获得保险保障。保险代理人也未详细追问其健康状况,便完成了投保流程。
风险浮现: 一年后,C女士因颈椎病住院行手术治疗。当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通过核查发现她投保前有颈椎病住院病史,而在投保时未行如实告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未如实告知”条款,保险公司拒绝了她的理赔请求。
教训与启示: 此案例突显了投保时如实告知的必要性。投保人应主动提供所有重要健康或其他相关信息。通过案例分享,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必须履行好自身的义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案例二:如实告知,不容忽视
平安百万医疗险是公司的明星产品,其特点是可以为广大客户提供高额的一般住院医疗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覆盖住院医疗、特定门诊、住院前后门诊、门诊手术等多种医疗费用。深受到广大客户的青睐。X女士是公司老客户,今年年初称其可能为其家人投保百万医疗,想详细了解产品详情,让代理人为其发送链接。代理人发送产品链接并告知,若投保要仔细查看告知事项,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避免影响后续理赔。
案例背景:今年6月X女士因脑膜瘤向我公司申请理赔。经审核符合重疾保险责任,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审核医疗险时发现客户今年年初投保百万医疗,结合客户病史,投保前体检已发现脑膜瘤。百万医疗险不但无法报销,并且需要解约退费处理。
案例警示:如实告知是保险契约成立的基础,其有效性依赖于双方的诚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平安人寿新疆分公司供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