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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什法院:离婚后“探望权”受阻 法官柔性调解护亲情

作者: 石皓璇    来源: 乌什县融媒体中心    日期: 2024-08-21

  “齐法官,我已经很久没有见到我的孩子了,你一定要帮帮我,让我见见我的孩子吧,我真的太想念她了。”阿某拉着法官的手哽噎道。

  “作为一名母亲,我也理解你的心情,你先不要激动,两家人先坐下来慢慢沟通,一定会解决这个问题的。”齐曼古丽•卡斯木法官说道。

  8月19日,乌什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通过法官柔性调解,有效呵护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022年10月,阿某和艾某经乌什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由父亲艾某抚养,母亲阿某享有法律规定的探望权。艾某因长期不在家,便将年幼的女儿小亚托付给爷爷奶奶照顾。2024年1月至今,阿某多次到艾某家探望女儿小亚,都遭到艾某家人阻挠。无奈之下,阿某找到为其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希望能正常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承办法官齐曼古丽•卡斯木了解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赶到艾某家开展释法说理,面对面劝解小亚的爷爷奶奶,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双方家庭的配合,不能因父母离异影响孩子。血肉亲情不可分割,阿某作为孩子的母亲经常与孩子保持联系,能够弥补孩子因父母离婚而产生的情感缺失。我们要真正为孩子考虑,让孩子能享受父母双方的呵护和关爱,健康快乐成长。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艾某的家人慢慢打开了心结,同意按照之前的约定让阿某探望小亚。至此,该起探望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探望权设立的基础,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婚姻的破裂不能将亲情割裂,父母离婚,本来就容易给未成年人一定的伤害,双方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积极配合或行使探望权,让父爱和母爱不因离婚而消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力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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