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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什公安:保护野生植物 向“非法采挖”说不!

作者: 齐然 热合曼江·居玛    来源: 乌什县融媒体中心    日期: 2024-08-07

  近日,乌什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接群众举报,通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8月2日,乌什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有人非法采挖雪莲,并将雪莲运输至乌什县”。食药环侦大队迅速联合派出所开展调查,锁定嫌疑人帕某,并于当日下午18时在英阿瓦提乡成功抓获嫌疑人帕某。

  经查,帕某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天山山脉放牧期间,以泡酒食用为目的,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运输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野生雪莲60株,并雇佣货车运至英阿瓦提乡。经乌什县林业和草原局技术人员认定,该野生植物为菊科风毛菊属雪莲,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目前,犯罪嫌疑人帕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乌什公安提醒您:天山雪莲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列,任何私自采摘和运输的行为均属违法。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采摘野生天山雪莲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并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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