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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宣传|以案说险:投保时如实告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作者:    来源: 平安人寿新疆分公司    日期: 2024-04-30

  典型案例:

  张女士于2023年1月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对投保书中健康告知事项均告知无异常。2024年1月张女士因乳腺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张女士于2022年因双侧乳腺结节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但投保时对多次住院史及身体健康情况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对张女士本次理赔申请作出不承担赔偿,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常见误区:

  1、粗略扫过,全部填“否”。消费者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务必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同时在投保书中逐条阅读,并如实填写健康告知,避免粗略扫过,全部填“否”, 导致后续保险纠纷。

  2、避重就轻,部分告知。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根据自身保障需求理性选择保险产品,不同保险产品健康询问的内容有所不同,务必按照投保书询问内容开展告知,避免自行主观判断,避重就轻,部分告知,导致后续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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