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新疆标准化工作。十二五时期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确定了分两个阶段实施标准化战略;十三五时期,先后制定了《自治区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自治区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自治区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等,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标准化发展战略中的重点任务和目标;2021年12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自治区标准化工作围绕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围绕产业发展和供给侧改革,实现了新的突破。截至目前,自治区累计发布地方标准2000余项,设区的市级地方标准近150项;5000余家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2.22万项,近百家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500余项,自治区成立21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组成结构进一步优化,涵盖“一二三”各门类产业示范区,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纳入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协同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识逐步加强,齐抓共管的局面正在形成。
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多“不适应”“跟不上”的地方,比如全社会对标准化工作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战略定位认识不足,各行业各地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平衡等。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加强标准化工作。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朝着科学化、法治化方向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新《标准化法》实施后,国家相继推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对相关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相应作出了调整。
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曾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号令),从1997年一直施行到2021年,因该《管理办法》的内容以及设立的罚则不符合国家立法的要求,2021年12月14日,这个办法被废止了。管理办法从1997年施行以来,在推动新疆的标准化工作,在提升工业产品、农业产品质量,规范标准制修订程序,促进科学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现在制定《条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治区人民政府把这个办法废止了以后,为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衔接配套,同时满足新疆地域广阔、地方自然条件各异、技术要求因地制宜的需要,完善自治区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自治区急需出台符合工作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准化地方法规,通过制定《条例》,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以全力支撑和保障上位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在新疆的落实落地。
《条例》的出台将发挥几方面重要作用。
一是《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区标准化地方立法的空白,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推动新疆标准化工作法制化进程的基本遵循,对提升新疆标准化工作法治能力、提升新疆本土特色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影响深远,是自治区标准化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自治区标准化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二是《条例》的出台保障了上位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在新疆的落实落地,通过《条例》的实施,推动实施标准化创新发展,以构建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为着力点,协同推进新疆社会经济发展中各领域的标准需求供给,加强标准实施推广应用,运用标准化手段规范自身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效能,为质量强区建设提供标准支撑。
三是《条例》的出台将促使各行各业不断提升标准技术水平,完善标准体系,强化全社会标准化意识,逐步形成全域标准化,将使标准化在推动高技术创新、服务高水平开放、促进高效能治理、保证高品质生活等方面更好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和引领作用,从而进一步推进全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