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任免名单
(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严心鹏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研室主任职务;
任命李明山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研室主任;
任命朱俊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席文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二)
任命曹桂玲(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监察委员会主任;
任命张卫星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监察委员会主任,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柳飞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监察委员会主任;
任命徐琰(女)、盛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艾地艾木·阿不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许倩(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赵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张小庆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荣江涛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齐玉梅(女)、周小鱼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赵燕芹(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李宁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李玉英(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董现荣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马文国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郭振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罗兴林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李培用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张东燕(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邓明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
任命易湘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任命阿布拉·买合苏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刘瑞瑞(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古丽洁米莱·赛皮丁(女)、潘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任命尼加提·艾则孜、陈姗姗(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汪晓兰(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阿曼古丽·阿不都热依木(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刘婷婷(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米合巴努尔·阿不都(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朱芳(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员;
任命许森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任命王成军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任命刘力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韦红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庭庭长;
任命贾朝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向洪武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任命程淋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任命刘玲(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庭庭长;
任命葛阳(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管仁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宋娟娟(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杜丹(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朱秀梅(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任命伍俊超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任命傅东辉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陈茵梦(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李艳(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任命陈树礼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肖少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王敞海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赵剑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任命那克提江·乃比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艾则孜江·艾合麦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张育音(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任命田静(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
任命朱军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宋振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免去阿迪利·阿布力米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阿不力孜·沙吾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田忠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徐鸿莉(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峰(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石红燕(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尚海燕(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丽美(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石岚(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范兵、于文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牛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免去苏热艾亚·阿布来(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孟亚东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四)
任命薛银川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唐崤樟为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买买提衣明·阿不都色买提为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王健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任命刘伟伟(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检察员;
任命王彪堂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任命李树立、曾辉、董琼(女)、买尔旦江·艾尼瓦尔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闫宏伟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四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任命曹晓芳(女)为五家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周晶(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检察员;
任命侯昌朝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九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任命马静(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师分院检察员;
任命阿提克汗·买买提(女)、白玉虎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张蕾(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师分院检察员;
免去李欣茹(女)、徐艳玲(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郑勇兵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董海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丁新革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孟劲松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常勇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张新东辞去双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赵志东辞去五家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谢富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九师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张晓春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