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并鼓励社会力量在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
《办法》中对奖励类别设置进行了调整,设置自治区最高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突出贡献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自治区最高科学技术奖和自治区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奖励等级。自治区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自治区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均可以空缺。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成果总数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项、二等奖不超过55项、三等奖不超过65项。
《办法》指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者包括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自治区最高科学技术奖和自治区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等。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但均应在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
《办法》明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奖金额度,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具体金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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