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自治区落实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8月至10月,全区已有11.01万家单位(企业)享受缓缴政策,累计缓缴11.59亿元。
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自治区医保局联合多部门于8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
新疆亲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乌鲁木齐市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公司有40名员工,每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1万余元,3个月公司可缓缴3.3万余元。在疫情期间,公司享受缓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经济压力,有助于我们复工复产。”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孜热甫古丽·艾斯米吐力说。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负责人介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企业参保人就医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报销医疗费用,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保持稳定。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当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级医保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缓缴期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提醒企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个人权益记录。”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