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如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51名,乌鲁木齐市51名,昌吉回族自治州49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49名,吐鲁番市45名,哈密市45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45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43名,克拉玛依市43名。